稳妥推进农民进城定居的建议

作者:吴咏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1-03-16 15:37

    随着经济社会的稳健发展和二、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农民向城镇聚集的趋势必将进一步强化。这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结果,也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
    对于我市特殊的市情而言,农村人口向城镇聚集,是培育和养护青山绿水的治本之策,是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分享的关键措施,是实现土地集约经营的有效途径,也是农村居民奔向富裕文明的康庄大道。市委市政府着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把引导鼓励35万农民进城居住作为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大举措,将在十二五规划中进行战略布局,后续的具体政策措施也将适时出台
    宏伟的规划能否变成丰硕的成果,稳妥实施是关键;顺应民意的决策能否变成合乎民心的现实,具体措施是要害。对于如何制定好促进农民进城定居的政策措施,推动十二五预期的城镇化指标如期实现,我提出如下建议:
    一、清醒的认识目前我市农民进城定居的主客观条件。人口向城镇集中即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不是人们刻意追求的理想结果,而是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的必然趋势。在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的大背景下,我市不少农村人口已经自发向城镇梯次转移。我先后对38位农民进城居住的原因进行了调查。论进城的动机,普遍认为城镇在上学、就医、出行、购物等方面比农村方便,特别是年轻人都普遍认为城里挣钱的机会多,生活环境优越等;论如何支撑在城镇城镇的生活,除4户已经有了一定的资本和积累外,其余32户都是靠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等政策性补助加上在外地务工收入;论如何处理农村的承包地和房产,仅有3户自行转让给别人,其余的都是脚踏两只船,理由是万一在城里待不住了,还有退路;论农村户口的处理,仅有两户全家人办理了非农业户口,有26家人将老人户口保留在农村,孩子户口转移进城,还有8户全部户籍留在农村。可以看出,城镇比较优越的公共服务是主要吸引力,政策性补助和外出务工是主要的支撑力。因此,制定相关政策时,一定要努力保持政府公共产品的提供力与农民进城的需求度相适应,一定要充分考虑进得来、住得下、富得起的问题。乐业是安居的基础,安居是乐业的保证。对当前出现的农民自发进城居住热,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冷静的分析,切不可盲目乐观。
    二、着眼于生产关系的改变,使进城定居农民具有稳定的谋生手段。农民不仅仅是职业概念,更有实质意义的是身份概念和与之相联系的生产关系主体概念。所以,农村进城不仅仅是转移了居住地点,或者变成了非农身份,最为核心的是应当使用新的生产资料,融入新的生产关系,拥有新的谋生手段。简而言之,就是抛弃土地山林和传统耕作养殖,到二、三产业就业。目前,我市能不能吸纳所有“农转非”劳动力就业,还需认真考量,其关键就在于我市二、三产业发展水平。能广泛就业,农民进城镇居住就会是自觉的行动。如单纯追求城市人口数量的增加,必然会带来一系列影响稳定、和谐的社会问题。因此,应当统筹考虑城乡人口转移和产业发展问题,使农民进城定居的规模、速度和人口布局,和可能提供的就业机会、发展条件大体保持协调,并把这些因素作为制定鼓励农民进城定居相关政策措施的着眼点和立足点。从发展产业、增加就业岗位入手,吸引农民进城镇定居,促进城镇化水平的提高,而不能片面满足于统计学意义上的非农户口占据了多大比重。要通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全民创业等综合措施,大力发展劳动力吸纳度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使当地更多的农村人口在既有劳动能力的条件下,进入二、三产业生产体系;要高度重视农民劳动技能培训工作,通过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举办专项技能培训班、与大企业开展劳动力岗前订单培训等多种途径,使农村人口提高劳动技能,改变目前大多在粗、重、笨、险岗位务工的状况,进一步提升安康农民的外出就业能力,增加改善劳动条件的机会,使劳务经济成为支撑我市城镇化提升的强大支柱。
    三、稳妥处理土地权益流转中的法律问题。我国目前土地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论所有权,只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国家依法征用外,所有权永远属于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论使用权,采取了与所有权相对分离的各种形式,农民享有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简称“两权”),在党的“长期不变”政策的基础上,国家更给予了物权法的保护,除了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依法加以调整外,农民对于“两权”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处理权。在这样一个法律环境之中,制定推进农民进城定居有关政策时,至少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审慎对待:一是农民自全家农转非之日起,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依法自然消失,自然而然地退还给原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但对于农转非前已经将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采取了折价入股、出租、抵押等实现其利益的形式,又如何处理?二是为推动农民进城定居,对宅基地和承包地由政府出资给予一定的补偿。那么,农民退出的这部分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所有权到底仍然属于集体,还是属于国家,必须加以明确。三是农民对“两权”的处置具有完全的自主权,也就是说,只要不与法律相冲突,农民是否愿意转让,转让给谁,转让价的高低等,都由农民自己说了算。政府能不能规定转让或者补偿的价格,需要慎重考虑。四是国家禁止城市居民个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也不支持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住宅。并且国家在法律层面没有任何松动的迹象,基于国家既定的土地政策,未来也不大可能松动,因而小产权房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农民全家农转非后,就无权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新建住宅,也不能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住宅。我们无论采取那种办法解决进城农民的住房问题,都要对基于身份的不同,而享有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也不同这一现实,有清醒的认识。对于上述这些问题,在制定鼓励引导农民进城的政策时,要深入研究,审慎决策,切不可碰撞法律红线,以免因政府行为不合法而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四、公共产品的提供能力要与农民进城定居的增长的速度相适应。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现实,以及公共资源享有的城乡严重不公,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彻底改变是大势所趋,但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特别是长期处于欠发达地位的安康,就是在相对发达的城镇,公共产品仍然欠账太多。因此,要科学预测和适时掌控城镇居民的增长速度,通过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等综合措施,公平配置文化、教育、卫生、交通等公共资源,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使城镇环境的承载力与新增35万人口规模相适应,避免因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加剧入学难、行路难等民生问题的矛盾。
    总之,促进农民进城镇定居,政府引导是关键,农民自愿是前提,政策鼓励是动力,多方促进是推手。要尽快扫清市内自由迁移的政策性障碍,完善办理迁移、落户手续等工作服务,为有条件并且急切进城镇的农民进城镇安家落户,打造更为自由和宽松的环境;要把着力点放在提供就业岗位,创造创业环境上,放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增量和公平上,通过吸引和扶持的途径,使更多的农民自愿选择放弃农村户口,进城镇落户创业。不要单纯考虑农民进城镇的进度要求,也不宜下达不切实际的指令性指标,更不应忽视农民自主选择生存之道的权利和能力,努力把农村居民进城定居工作做细做实,稳步提升我市城镇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