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旬副主席批示:送市政府领导参阅。
关于农村路灯电费及太阳能路灯维修费用支付的建议
汉滨区政协
现阶段我区农村路灯的安装和电费支出还没有纳入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内,影响了居住在农村的群众出行。
凡在主要干道有路灯的村,前期的路灯安装费用都是由经济条件较好的村统一支付或村民自愿资助,但是后期使用路灯产生的电费和使用太阳能路灯后期的维修费用没有可靠的资金保障,路灯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一种支付方式是村民每月定期缴纳一定的电费金额,可是受自然条件的限制,路灯电费的支付情况不如人意。还有一种支付方式是电费或维修费用由村干部垫付,日积月累就加大了村上干部的经济负担,时间长了就不愿意再承担垫付路灯电费和维修费的义务,如村干部卸任后也容易与村上产生经济纠纷。这样就会导致路灯停用,路灯成为农村道路的摆设,村民也怨声载道。
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建议把已经安装路灯的村所产生的电费和安装太阳能路灯后期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减轻农村村民和村上干部的经济负担,也符合现阶段的脱贫攻坚工作内容,方便更多的农民群众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