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4号提案及回复
作者:提案委办公室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1-10-20 10:38
案由:关于失地农民及城中村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提案
提案者:赵兴雨
内容:随着安康城区的扩大和发展,安康区域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中心乡镇的建设,形成无地可耕农民及城中村农民。失地农民及城中村农民生活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市建设和谐安定居住环境突出问题。近年来,失地农民及城中村农民因一无求职技能,二年龄偏大,在这些不利因素下转移就业难度大,造成从土地上失业,在城镇无法就业的问题。目前,已导致部分失地农民、城中村农民在生活上带来一定和生活困难,直接导致对自己子女的教育问题,将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导致城区社会治安及社会稳定。目前只有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及城中村农民的生活保障,才能有力确保城区社会治安及社会稳定。
根据以上情况,我建议:
一、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失地农民养老筹及生活保障。并根据居住地及相关条件制定可操作,对失地农民有一个最低生活保障方案。养老统筹个人承担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减免部分或全部承担个人部分。
二、按失地农民划年龄段登记进行技能培训,财政按失地农民人数预算专款用于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资金。
三、财政按失地农民人数预算专款用于失地农民救济资金。
四、加快城中村城市化步伐,将各组、户零星小块土地统一收归集体,用于集体发展集体经济项目。
五、政府出面,将各机关、小区环保员、保卫、保洁等公益性就业岗位统一交由基层管理用于安置失地农民。
六、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失地农民改变思想观念,正确引导就业自谋生路。
[市人社局的复函]
赵兴雨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失地农民及城中村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的提案收悉,现依据有关政策答复如下:
解决失地农民及城中村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2008年8月4日,市政府就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康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安政发〔2008〕19号)文件通知,该文件2008年7月1起施行;2009年10月20日,市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安政发〔2009〕15号)文件,再次对安康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特别就安康中心城市建设“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安置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有关问题”做了补充通知,该通知2009年10月1日起已经执行。
附: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安政发〔2008〕19号)文件
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安政发〔2009〕15号)文件
对于上述2个政策中没有惠及到您的其他建议,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新的变化、新的政策,结合失地农民的合理要求,适时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上报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最大限度的满足和服务于被征地农民。
(安人社函[2011]42号)
[市民政局的复函]
赵兴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失地农民及城中村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提案》的提案收悉,现就民政部门现有的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随着全省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和交通建设用地的增加,部分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造成部分失地农民生活困难。为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的精神,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07]21号),就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最低生活提出了以下有关问题:
一、严格申请审批程序,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问题
各地在审批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低保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以及《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依法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问题。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摸底排查,及时将因失地造成生活困难的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其户籍属性(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分别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又能搞“一刀切”,把被征地农民整体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平均发放低保金。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区)民政部门按程序办理。
二、严格执行政策,认真核定家庭收入
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对于他们领取的各种征地补偿金,在核定收入时,要扣除需缴纳和支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费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费等费用,然后将结余部分,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当考虑今后提高标准因素)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如果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补偿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那些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而将补偿金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城乡低保。
(安市民函[201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