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7号提案及回复

作者:提案委办公室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1-10-20 10:44

    案由:建议市、县合力,加快做大做强“紫阳富硒茶”品牌
    提案者:李尤学
    内容:“十一五”期间,紫阳富硒茶品牌建设卓有成效,在省内外的知名度、美誉度越来越高,影响力不断扩大,品牌效应大幅提升,为紫阳富硒茶乃至全市茶业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品牌基础,可以说成为了全市茶叶发中的典范。几年来,产地紫阳富硒茶相继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证明商标、无公害和有机认证,还获得了陕西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特别是在2010年农业部开展的全国各地主要农产品区域公用价值评估当中,“紫阳富硒茶以9.6亿元公用品牌价值跻身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排行榜二十强,位居西部地区茶叶类公用品牌价值第一名。
    以上情况虽然表明紫阳富硒茶已进入了全国茶叶品牌序列,但是与国内其他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相比明显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尤其是在全国的影响力还不够大,市场竞争力还不够强。立足现有基础,继续打造紫阳富硒茶品牌是必然趋势,且品牌建设任务相当艰巨。进入“十二五“,紫阳富硒茶品牌建设的目标应是进一步提升知名度和价值,扩大在全国的影响和营销覆盖面,最终打造成全国茶叶类知名品牌;其实现目标的重要途径除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强化对外宣传,加强市场拓展,扩大营销网络,最有效的捷径应是着力通过积极申报国家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来达到。而要想获得申报成功,实现品牌发展的既定目标,仅靠紫阳难度较大,需要市、县合力完成。为此,提出如下两点建议:
    1、建议市上对紫阳富硒茶品牌发展予以重视,将紫阳富硒茶当作全市的一个重点品牌和对外的一张重要名片给予投入重点打造,对外实施统一宣传、重点宣传,通过发挥统筹、主导和协调作用,强力推进紫阳富硒茶品牌建设,为今后安康茶叶品牌可能走整合发展之路创造积极条件。
    2、建议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紫阳富硒茶国家品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申报工作,帮助把紫阳富硒茶这一地方区域品牌真正推向全国;同时建议对紫阳富硒茶品牌安康市场监管、维权工作予以大力支持,帮助建立有序的紫阳富硒茶市场经营环境,维护紫阳富硒茶品牌良好声誉。

    [市工商局的复函]
    李尤学、陈义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市县合力做大做强“紫阳富硒茶”品牌》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商标作为传统三大知识产权之一,是知识产权中生命力最持久、单位附加值最高,与人民生产、生活最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商标战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靠知识产权资源。
    “紫阳富硒茶”产业是紫阳县的优势特色产业之一,已成为促进紫阳县农村经济发展,调整乡镇经济格局,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龙头,是农民增收的一个新增长点。据统计,紫阳县现有茶园面积16万亩,年产茶叶3000吨,产值达3.6亿元,实现综合收入5.6亿元,应该说紫阳县委、县政府在发展茶产业上采取了很多新举措,广大茶农积极性也很高,但与国内其他区域茶叶品牌相比,无论是在产值,还是公众知晓度上都有明显差距,市场竞争力较弱。解决目前的困局,除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加强市场拓展,最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强化对外宣传,扩大广告效应,来做大做强紫阳富硒茶”品牌。为此,我局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做好“红盾护农”工作,强化监管力度,打击假冒“紫阳富硒茶”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在每年新茶上市前后开展专项行动,对销售“紫阳富硒茶”包装标识的经营行为重拳出击,防止外省茶叶冒充“紫阳富硒茶”,以维护其良好的声誉,建立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保护茶农的合法权益。
    二是将“紫阳富硒茶”作为全市的重点品牌给予广泛宣传。我局将通过“中国商标节”、“中国广告节”等活动,进一步提升“紫阳富硒茶”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扩大在全国的影响力,把“紫阳富硒茶”铸造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是加大行政指导,支持企业科学发展。前期我们制作了“紫阳富硒茶”申请中国驰名商标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从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认定驰名商标需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方面对申报工作进行了说明。目前,当务之急是要成立“紫阳富硒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相关组织机构,以便开展申报工作,可以由政府主导,工商局、林业局、农业局、茶叶局、科技局、茶叶协会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很短的时间内完善上报手续;其次是争取政府资金扶持,根据省、市两级政府的奖励规定,驰名商标一旦申报成功可获奖励150万元,借鉴其他地市相关经验,可先由政府垫资申报,通过政府的扶持,带动企业的发展,实现县域经济跨越发展,最终实现双赢,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力争“紫阳富硒茶”成为安康第一件中国驰名商标。
    最后,感谢您对“紫阳富硒茶”品牌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答复提出建议和意见。

(安工商函[201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