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公正文明执法,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举措。行政执法与群众有最直接、最具体的利害关系,是老百姓评价政府的重要依据。政府既有行政执法的责任,又有恪守法规的义务,集执法与守法于一体,执法能否公正、文明,取决于守法是否自觉、严格,也与执法需求与执法资源是否匹配有关。委员们针对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一致建议尽快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坚决做到“四个不能”。
不能搞“看客发货”
实现执法的实体和程序公正,其前提有三:一是是法网里要装进每一个相关对象,不容许存在“露网之鱼”;二是无论是谁触犯了法规所受处罚的力度基本相等,不可因人而“冰火两重天”;三是法规在生效的全时段里都要虎虎生威,不应“昼伏夜出”。
委员们基于这样的认知检视我市行政执法状况,认为执法中“因时因人而异”的“选择性”问题最为突出,导致执法不公,执法效果降低,群众反映也最为强烈。建议尽量减少运动式突击式执法活动,保持执法工作全时段、全地域、全相对人覆盖,把重点放在经常化上,把焦点聚在力度均衡上,避免人为造成法规效力的时段性弱化、法规覆盖的区域性空白、法规信仰的群体性缺失。
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因领导人的重视程度、政府阶段性工作重点不同,或者因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在不同时间和地点,或者对不同的相对人,作出不一致的处罚,群众对行政执法公信力的质疑,大多缘于这类情况。委员们建议:必须建立和完善自由裁量权基准。结合我市及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在行政法律文件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予以细化,根据社会发展和法律条文变化一年或三年制定一次裁量权基准,执法过程中以“坚持基准是必须,超过基准是个例”为原则,减少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自由裁量标准应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有关的量罚标准,使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作。
不能行“趋利避害”
委员们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趋利”和“避害”现象忧心忡忡。对能带来现实利益的,就积极执法,甚至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争抢执法的现象;对工作难度大“出力不讨好”的,不能带来实惠“得不偿失”的,就装聋卖傻视而不见,或者推三阻四绕道而行,导致法规变样为谋利的工具,或者退化为不捉老鼠的病猫。
委员们认为,社会良好秩序的维持,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是行政执法的终极目标和核心意义所在,因而应当是行政执法行为的原动力。一致建议,要从体制机制入手,解决好执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
要明确执法主体权限,推动部门协作。进一步明确界定行政执法机关权限,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本部门管些什么,不管什么,哪些应交给别的部门去管,哪些应当下放给下级单位、下放给地方去管;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划分等等都要做出明确规定,认真执行。涉及部门职能交叉的情况下,由市政府指定部门管理主体,确定主办单位和部门办事顺序。根除政出多门、职责重叠和执法主体空挡等产生“趋利避害”的体制原因。
要使行政执法权与执法者的利益彻底脱钩。涉及经济处罚的行政执法执法所得,要全部归于国库,不能用于执法单位改善办公条件、个人奖金福利、弥补经费不足;也不能把罚款、收缴数额的多少作为衡量工作业绩大小的依据,更不能按一定比例返还执法单位自由支配。同时,执法活动必须的经费和装备,要由财政全额保障,及时拨付和解决,从机制上根除“趋利性选择”的条件。
不能容“天马行空”
失去监督的权利必然产生腐败。委员们认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让行政执法权在全方位监督的条件下行使,是实现行政执法公正和文明的重要保证,而任由执法活动“天马行空”,必然弊端丛生,公正文明就无从谈起。
针对有的地方和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不够健全,没有真正发挥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方面的作用等问题,委员集思广益,提出如下建议:
加强行政执法的个案监督,建立个案投诉处理机制,加强个案监督。设立固定的时间节点,将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的所办案件,特别是老百姓反映强烈、关注度大的事项全部实行备案登记。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做到记录真实,立卷归档,公开查阅。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以及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都必须有记录,记录有签字,有关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连同有关记录都要立卷归档。归档的案卷必要时可以公开,供有关人员依照规定查阅。这有利于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历史责任感,促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兢兢业业、依法办事。
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各类监督的作用,促使各执法主体更加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严格追究执法者的纪律责任,甚至法律责任;执法单位主要领导还要追究领导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追偿制度,依法追偿责任人的赔偿费用;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监察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进行问责,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不能有“力不从心”
委员们认为,行政执法力量和条件与执法任务不相适应,使行政执法部门深感“力不从心”,对公正文明执法具有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建议对行政执法单位逐个进行研究,根据执法任务的大小和开展工作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单位人员编制,并加强执法能力培训;积极尝试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开展综合执法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既有执法力量的作用。对执法单位特别是重要的一线执法单位,要切实做到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设备配置“三到位”,不断改善行政执法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