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旬副主席批示:送市政府领导参阅。
关于“营改增”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问题
市政协委员 胡仁平
一、“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收入、利润下降
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中是含有营业税的,属于含税收入额,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主营业务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属于不含税收入额。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11亿元的工程项目,改增值税后应确认的营业收入为100亿元[111÷(1+11%)]相应地,与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计入营业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产生的增值税额等。因此,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营改增前减少。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从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要少,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随之减少。
2、现金流减少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营业税,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直接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此时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施工企业,即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有时滞后时间比较长,这将导致企业的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减少,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程度。此外,由于实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大规模投资,其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之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定建筑业11%的税率。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大),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本身所处环境复杂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大带来很多挑战。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如砖、瓦、灰、沙、石等材料主要由项目所在地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垄断经营,而这些供应商都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往往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采购方需要供应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必须给供应方提供税款。这明显就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因为原来地材等没有给税务部门提供成本发票,是国家定额预算。此外,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也会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因此,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建筑业营改增一大难题。
虽然增值税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但抵扣进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对建筑企业来说,税负给建筑企业加大了无法承受的压力。
建议:政府和税务部门考虑建筑企业现存在实际困难问题,调整提高各项工程定额预算和取税标准,应减轻建筑企业现承担以下税负问题。
1、人工费:“根据工程内容的实际情况由企业承担合理性的人工费缴纳标准。现依据陕建发【2017】270号文,建筑工程综合人工单价为90元/工日,装饰工程为100元/工日,但实际施工中每工日的费用远不止此。因现实施的部分项目定额预算和取税标准是按2016年5月1日以前审批项目,实施时间是2016年5月1日以后实施的,但税务部门在企业缴纳税收标准上按照2016年5月1日以后执行,这样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税负压力,不合理、更不合法的缴税标准。
2、地材税负问题:根据工程造价预算和取税标准的实际情况考虑企业承担地材税负问题,现因很多部门发包的项目是2012年造价站了解的材料信息价,部分地材供应商报价是不含税的,但根据地方给造价站提供的地材信息价低,原因是不含税,造价相关部门进行采纳为最终的预算标准。
3、机械费:项目所用机械都是当地村民提供的,他们无法给施工企业开票机械租赁票,如果要开票企业自行承担租赁费,所以企业根据原项目造价和项目取税标准,没办法提供租赁发票。
以上建筑公司难以承受这巨大的税负压力, 因此根据工程造价定额预算和取税标准的实际情况由企业承担相应的税收政策,不能因税收政策的改革,让企业承担不合理的税负标准;原本有很多业主单位已实施的工程造价定额预算和取税标准使用的是“营改增”之前的税收标准,但税务部门在征收“国地”两税期间是根据“营改增”2016年5月1日后新政策收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承包的工程是2012年定额预算和取税标准。自从2016年5月1日后税务部门按照新的营改增政策征收建筑企业11%税费,相关部门对建筑项目造价原预算人工费的标准就低, 如果建筑公司在现有承包项目取费标准上得不到项目业主的取费增加, 项目承包方亏损比例大,企业将难以生存,每个企业至少都有100多名员工,我们的成本加大,没有利润甚至亏损,员工的工资就没有保障。请求政府考虑建筑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能够给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