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措并举治理工程建筑领域拖
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
岚皋县政协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居高不下、且很难处理,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工程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按规定应该是建筑企业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劳务公司对用工进行培训与管理,并监督建筑企业按时定量发放用工工资。但实际情况是,建筑企业多数是把工程发包给个人或非法挂靠到某建筑劳务公司包工头,而且常常被层层非法分包、转包,甚至在3-5次以上,有的一个工地单砌墙就有可能有几个小包工头。经分包、转包后,其用工都由最底层承包人自行组织,导致用工责任难认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主体难明确。二是建设单位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由于建筑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不严格、建设资金审核不到位等原因,建设单位没有按时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要大量垫资施工,导致施工企业无资金支付劳务企业,最终无法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从而形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包工头-农民工层层拖欠现象,这是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根本原因。三是“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制度” 执行不到位。因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一般都是与包工头签订合同,所以“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难落地,农民工工资结算及日常管理全归包工头,每月农民工只能从包工头那儿支取少部分生活费,只到年底或分项工程完工后再结算工资,有的甚至到工程结束后才能结算,一旦某一方出现资金链断裂或者包工头携款潜逃,就会给农民工群体讨薪行为埋下隐患。加之建筑业用工流动性和随意性大,经过层层分包后的最小包工头完成任务提前退场,因未竣工验收、单价无法确定,全部工资须等包工头与上一级包工头结算后才能领到。一些具备特殊技能或者干零工的农民工更是随时变换从业岗位、从业地点,由施工单位结算农民工工资时,往往难以准确掌握有关情况,稍不注意就会发生劳务纠纷和群体事件。这是建筑业农民工管理的一大难点,更是执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的一大瓶颈。四是部门联动不够。单位部门间对劳动法规理解存差异,有的用人单位认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仅是人社部门的事情,没有考虑到因用人单位非法转包、层层分包以及挂靠等行为,从法律层面已无法准确界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甚至有些问题已超出《劳动法》调解范畴,简单指责是人社部门监管工资发放不到位造成,配合时避重就轻,巧言推诿,不能形成合力,既不能及时解决拖欠问题,也不能彻底解决因工程款拖欠而导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五是法规制度执行中存困惑。市场准入门槛的放宽(今年我省取消了建筑劳务公司资质审核)增大了案件的处理难度;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如罚款额度低、3次违法以上才能纳入“黑名单”)难对违法人形成震慑;用工主体责任认定程序太复杂,审查时间较长,农民工易在受理期间采取过激行为,给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等。
几点建议:
一是切实加强对工程建筑市场的管理。建议通过从严督查检查、纳入“黑名单”、公开曝光、在资质年检、市场准入等方面加以限制等措施,坚决杜绝建筑施工企业非法挂靠、分包、转包等违法操作。
二是进一步夯实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按照《安康市工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第四条规定,由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三是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实施的第一时间及时督促施工总包企业:1、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2、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设立实名台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维权公示牌;3、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工资到农民工本人;4、禁止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包工头个人。同时,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依法严管重处。
四是加强部门联动,打出治理组合拳。各级要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进一步夯实重点部门的责任,住建部门切实抓好工程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资格审查、市场准入的审核及工程的验收监管、违法转包、分包的查处,实行不付款、不结算,不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社部门着力抓好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农民工投诉受理、恶意拖欠的惩处;公安部门及时受理、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案件,并依法严厉惩处制造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不法讨薪”企业法人、项目包工头或个人。
五是着力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困惑和难题。针对法规制度执行中存在的困惑,建议省级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尽快修订完善法律法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或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具体处理办法,使执法依据更明确、效率更高。特别对放宽准入的行业,在事中事后的监管方面更要有接地气、管用的办法,以免一些不法之人钻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