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社情民意反映第119期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20-09-15 10:08

关于落实体育场馆

水、电、税收价格优惠政策的建议

市政协委员 王开东

 

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体育产业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安康市和高新区紧抓契机快速发展,陆续有二、三十家单位进入体育健身行业,促使体育产业的多元化发展,满足广大人民健身需求。

在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各体育场馆和健身房存在高成本运营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水费价格的认定。2015年水务部门对游泳场馆用水界定为“特种行业用水”,水费标准为10元/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文件精神,“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工业标准执行。”我市体育场馆尤其是安康体校和高新斯珀特运动中心的游泳项目,承担各类公益训练、公益性群众体育赛事及义务宣传教育活动,水务部门在界定体育行业用水标准时未落实相关政策

二、电价的认定。陕西省国电网对电力售价价格,尤其对体育场馆电费收取标准没有按《意见》中的“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工业标准执行”的文件精神执行,同时,对体育产业用电收费标准界定不清,导致在供电局在收费执行中无法精准执行,企业高额承担电费。

三、税费的优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中第五条“体育企业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小微企业财税优惠等政策。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精神,希望在缴纳税收方面给予扶持定价。

    建议:请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康市物价局按照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和文件精神针对体育产业水电税价格出台具体的收费标准,对体育场馆和健身行业给予相关扶持,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推动体育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