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0号提案及回复

作者:提案委办公室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1-10-24 09:57

    案由:建设保障性住房要为百姓长远生活作保障
    提案者:李家斌
    内容: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是根据我国实情采取的一项惠及民生的重大举措。各地为落实这一措施,相继结合自己的实际,出台了各种政策、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真正为全国老百姓排忧解难,也让百姓真切地感受和分享到了改革开放取得的成果。特别是针对所有中低收入家庭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让困难群众又一次尝到了改革和发展所带给的实惠,使广大困难群众再次感受到了党的温暖和政府的关怀。
     但是,中国的特色还体现在任何政策的落实都得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南北东西文化、经济有着巨大差异,这也是中国的实情。
    安康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中确定了2010——2012年目标任务:“全市通过新建、购买、改建、租赁等方式筹资建设廉租住房1.52万套;新增租赁住房补贴0.47万户;新建经济适用房1.18万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0.3万套;新建限价商品房2.75万套;实施棚户区改造1.36万户;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0.13万户;农村危房改造2.4万户”。且不论目标任务完成的结果,就拿“限价商品房”这一类情况来说,2.75万套即使按期完成指标,那么这2.75万户里真正有多少户是住房困难户,且不说这2.75万户除手中已握“房改房”使用证书外,又有多少是二套、三套乃至四套之家,谁作了清点统计?购房是为了人住的,有房住已算是“居者有其屋”,如果政府为了实现某些目标,让已有两三套房的人再享受“保障性”住房,岂不是有“补保障”的嫌疑?再者,同样都是中等收入阶层,同样都是工薪族,你凭什么随手能掏10万、20万,而我(指另一部分人)为何就连拿3万、5万都困难?因而有房者则被冠以“被投机炒房”,无房者则又沦为“被消费” 者。不买吧,房价不停地上涨,再迟更买不起;买吧,一个家庭可能要背负10至20年的债务,而“经济适用房”等5年期满上市交易吧,还要上交一定比例的出益金(安康叫“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就保障性住房选址来看,一般都处在离城较偏的城乡结合部,业主上下班路上又得花掉部分收入。经济学家叶檀2011年1月7日撰写财经评论称:三四线城市房价暴涨是竭泽而渔,文章说“房地产市场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这种变化可以向好的方向转变,也可以劣质化。在此关键时刻,有关方面必须改变方式,防止房地产泡沫,借城镇化之机向三四线城市蔓延,使中国还没有城镇化,就已经产业空心化与资产泡沫化。”如果真是这样,那些“被投机炒房”者和“被消费”者人群,倾其一代甚至两代积蓄所置资产将化为乌有后,甚至还可能会欠下沉重的身后债。
    所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必须加大保障性住房所有政策的宣传力度,让老百姓明明白白消费。
    二、政府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加建设工程过程的透明度,让此项工程真正成为“阳光工程”。
    三、严把“保障性住房”申请入口关。
    四、就工程涉及重要收费项目采取“听证会”等方式,自觉接受群众质疑与监督。让建设保障性住房为百姓长远生活作保障。


    [市住建局的复函]
    李家斌委员:
    您提的“建设保障性住房要为百姓长远生活作保障”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房地产工作的关注和关心。现就您关注的问题回复如下:
    为了使更多的群众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帮助各个不同阶层的人民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近年来,中、省、市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从政策配套、土地供应、资金保障等方面都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予以优惠。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中低收入者有能力“有其屋”,因此保障性住房从前期申请到后期审批都有严格的管理要求,就是为了避免有些人钻空子投机保障性住房。
    首先、对保障性住房的各项政策法规,我们都会及时在市政府、市住建局网站和市内主流媒体进行公布,使人们了解政策,明白消费。
    其次、在申购对象的选择上,我们严格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要求,以家庭为单位,根据不同保障性住房类型,阳光操作,公平分派,努力实现应保则保,坚决避免投机者。
    第三、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我们要求依法招投标,要求在施工工地做施工标识牌,路过的市民群众可以一目了然的了解在建保障性住房情况。我们也会在市政府、市(县区)住建局网站上分期公开公布建设、分配等相关信息,便于人们了解和监督。
    第四、费用方面。所有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收费都是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并由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另外根据不同的保障房建设类型,国家还出台有相应的收费优惠政策。
    以上答复,希望您能满意。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安住建函[2011]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