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问题的不断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所以,法治社会建设必须以问题为导向,在解决问题中推进法治建设进程。
一、直面是非混淆的社会乱象,确立“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是非观
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步入关键时期,社会问题进一步凸显,不稳定因素累积叠加,社会步入加速转型振荡期,维稳形势日益严峻!社会上广泛奉行的“谁权大谁说了算,谁钱多谁做主”,在这样的是非混淆之下,以“权”稳控,压得住一时,压不到永久。以“钱”维稳,花钱买安宁,越买越不安宁,反而助长了“争权夺利”的势利之风。
今天,法律已经成为人们的共同意志,法治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确立“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是非观,势在必行!也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为全社会所接受。所以必须使全社会认同:依法执政就是最理想的执政方式!依法行政就是最佳的社会治理方式!依法办事就是最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依法办事的环境就是最理想的投资发展环境等现代思想,全面确立起法治的权威。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发挥法治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突出作用,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二、直面司法脱离群众的社会现实,加快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社会法治体系建设
法治建设存在的许多问题,最关键的一条是司法(执法)体制,高高在上,远离群众。既使是不断地推进“三官(警官、法官、检察官)一律(律师)进社区”,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司法(执法)体制以干部和法律工作者为主体”的事实,司法(执法)体制依然是脱离群众,并未成为人民群众方便运用的有力工具。
浓厚的权利色彩、神秘的权威说辞,带给人们的除了恐惧,就是怀疑。相融才会相信!只有以人民群众为主体,构建新型社会法治体系,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使法治融入生产生活,真正成为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
构建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新型社会法治体系,必然要求“凡是有党组织的地方就必须有党领导下的法治组织”“凡是有群众的地方就必须有群众自治的法治组织”。一切法治组织的骨干力量由群众推选(罢免),定期培训,团结群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依靠群众,运用法治,保护群众,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保障人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体系由人民群众推选建立,人民就不会恐惧和怀疑。法治体系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联系,才能被人民群众监督和运用,才能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人民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新型社会法治体系包括:1人民团体内部设立法治委员会(法治办或政策法规办)。2行业协会内部设立法治委员会(法治办或政策法规办)。 3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置法治委员会(法治办或政策法规办)。4乡镇(办)组建法治委员会(社会治理办)。5社区居民(村民)中组建法治委员会(法治办)。6组建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7组建各类群众联防治保组织等。它是县以上国家社会治理机关的有效延伸;是各类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协商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直接渠道;是构建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方法;是发挥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作用,依法推进人民团体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根本途径。
三、直面“信访不信法”的客观现象,运用制度组合推进信访有效导入法治途径化解
“信访不信法”的主要思想顾虑是:(1)法律门类繁杂,条陈众多,法言法语难以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2)运用司法制度化解矛盾成本很高,普通公民经济上难以承受。(3)司法诉讼程序慢长,容易被权力和金钱影响,“夜长梦多”。(4)国家司法,群众个人难以掌控,强制判决可能不公,或者难以执行(赢了官司输了钱)等。(5)信访主要是找政府、找领导,简单易行好掌控,无经济负担,领导批办解决问题快……
所以“信访不信法”现象的背后,代表的不一定是群众不懂法,反而更多的是群众对现行法治的深切研究,进而选择最有利的诉求表达和维权方式。信访矛盾成因复杂,靠单一制度难于有效化解。复杂的问题必须用多种制度组合起来,多方施策,有效化解。
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制止违法信访行为,保障正常信访秩序。信访是人民群众迫不得已的选择,是人民群众权益受到损害和遭遇不公待遇的情况下,寻求维权和补救的重要途径。通过信访,人民群众的申诉,反映到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受理后,反馈给相应职能部门,督促其依法处理,使群众受损害的利益和不公待遇得到恢复。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尤其是在法治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更应该注重通过信访来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是普通老百姓参与政治的一种方式。
但也有个别群众,行为极端,意图通过围堵党政机关或纠缠领导,达到个人急于求成的不法目的,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在现场教育无动于衷的情况下,必须对其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依法追究责任,有效维护合法信访秩序,切实防止信访失控。所以教育引导与依法打击,是制止违法信访行为,保障正常信访秩序的最有效制度组合,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实行“法律援助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困难救助制度+财政保障制度”等制度组合,推进信访有效导入法治途径化解。法律援助制度即“政府出钱,请律师帮当事人运用司法制度化解矛盾”,让普通公民立即免费拥有了专业法律代理人,有效化解了“公民难以运用法律、难以承受司法经济负担的顾虑”。法律援助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结合,对有确定可实现诉求的人身伤害与经济索赔案件,通过人民调解,定纷止争,可以避免“司法诉讼程序慢长、强制判决可能不公”的风险,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化解纠纷,让当事人自己对事态可控,自愿平等达成协议,实现事情解决,心顺气顺,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两项制度能否有效运用,关键取决于法律援助制度中涉及的,律师调解纠纷出勤补助和办案补贴能否落实。依据财政部门文件规定:法律援助律师调解纠纷,应发给出勤补贴,办案应发给办案补贴。律师作为社会自谋职业者,主要依靠办案收入生活。办案收入没有保障,势必挫伤其工作积极性。所以必须有财政经费作保障。
四、直面法律服务业发展滞后问题,加快发展公共法律服务事业
法律服务事业是法治社会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运行必不可少的公益事业,是干部群众依法办事,解决问题,可便捷选择的专业代理人。然而越是到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越短缺,越是欠发达地方,法律服务事业越难以发展,严重滞后于干部群众的现实需要。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加快法律服务事业发展,满足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要。
从现实发展状况看,法律服务事业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公益性法律服务,比如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主要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向公民免费提供。二是半公益性法律服务,比如148基层法律服务,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向公民提供相应的准专业法律服务。三是专业法律服务,比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由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有偿服务,依照物价部门规定的限价收费标准收费,自负盈亏。三类法律服务业适应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满足不同群众的差别需要。
与时俱进加快法律服务事业发展,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至关重要。一是分类指导。公益性法律服务事业,要在人员、装备、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上下功夫,比如推行“以案定补”、专项预算、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调动工作积极性。专业性法律服务主要是给予政策上扶持,环境上保障。比如政府购买服务、推行148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联乡镇包社区,为部门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等,拉动其稳步发展。二是综合施策。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人民调解三项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实行部门力量整合和组织社会力量承办等方式,化解人员、经费不足的难题。争取地方政府落实好中、省、市出台的政策规定,逐步增加经费预算。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负责化解“矛盾疙瘩”。三项工作涉及到谁,就由谁的人员、经费来承担工作职责。还要发动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承办公益事业,争当依法治理先进(比如组织发动房地产建筑企业(物业公司)建设法治小区…),通过部门力量整合和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推进事业新发展。三是预防执业风险。法律服务事业是帮助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的特殊事业,天天和矛盾纠纷打交道,“身处是非漩涡之中,位及风头浪尖之上”。不法分子伤害群众利益,破坏公平正义,法律服务事业帮群众依法维权,维护公平正义,对有道德素养之人而言,会伏法服理,但若遇到无道小人,必会仇视,一定会伺机报复。这是法律服务事业必须面对的工作风险!所以一定要严守法纪,出污泥而不染,严防不法分子的引诱拉拢、挖坑下套和挑拨离间。四是开展法律服务惠民行动,扩大社会正面影响。组织开展诸如法治大戏下基层、12.4宪法法律宣传活动、为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为残疾人免费办理司法鉴定、为困难群众免费代理诉讼等主题活动,提高法律服务事业的知晓率,通过办实事的惠民之举,稳步扩大社会影响。四是整合现有资源,加快构建由“市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所(站)”和“村(社区、企业、小区)公共法律服务联络点(联络员)”共同组成的“社会公共法律服务网”。把分散的法律咨询、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148基层法律服务等资源汇集起来,形成聚集优势,合力解决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问题,帮助干部群众便捷地进入依法办事的轨道。
五、破除司法(执法)工作的“神神秘秘”,推进阳光司法(执法)
现行执法司法体制,以干部专家为主体,高墙大院,事事保密,法言法语,程序复杂,不够透明,让人民群众倍感神秘,疑虑重重。因此,必须打开司法(执法)高墙,让人民群众看的见、看得清,才能消除种种顾虑,增进人民对法治的信任。
一是规范司法(执法)行为。(1)推进司法(执法)处罚裁量规范化改革,明确处罚裁量步骤,细分处罚裁量幅度,明确处罚裁量情节的量化标准。(2)完善案例指导制度。(3)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的质量管理。(4)在各级司法(执法)机关,普遍建立案件管理信息化平台,实行网上办案、监督和考核,提升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水平。
二是推进司法(执法)公开。(1)制定颁布司法(执法)公开规定,明确不得公开的事项和必须公开事项。(2)各级司法(执法)机关主要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及工作纪律等必须在自己的网页上,及时向社会公开。(3)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所有司法(执法)案件的申请、受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各个方面,通过法定渠道(当事人身份验证渠道)公开。(4)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及时发布司法(执法)信息。(5)加强司法(执法)业务文书的说理和论证,邀请民众、专家参与,公开听证、论证。(6)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微信),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 (7)加强司法民主,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8)建立部门负责人接待日制度。多途径确保司法(执法)公开。
三是加强司法(执法)监督。(1)建全司法(执法)案件办理全程图片、视频、电子文本记录备查制度与记录缺失问责制度。(2)建立争议案件法律工作者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和联合监督评议制度。(3)建立上级司法(执法)机关监督下级司法(执法)机关年度目标激励机制(不能问责,只能激励,问责会导致以上护下,错上加错)。(4)建立社会关注案件,律师与媒体联合调查评议制度。(5)建立案件办理满意度调查评价制度。对满意度差的部门(办案人员)分情况组织处理。通过便捷的社会监督让法治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四是完善错案追究机制。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的差错,实行专案调查,分类处理:对贪赃枉法、故意差错的司法(执法)人员,坚决清除出司法队伍,决不能姑息。对清廉司法,非故意差错的,对案件纠错,国家赔偿,行政追偿,使司法(执法)人员减少错案发生。对公证司法(执法),当事人胡搅蛮缠的,依法惩处,鼓励(表彰)、重用勇于公正执法、勇于担当的司法(执法)人员。
六、完善协作配套机制,构建法治社会运行支撑体系
法治社会的有效运行,需要社会治理方方面面的有力支撑。现行司法(执法)体制,独木难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缺乏应有的协作配套机制支撑,致使判决难以执行,调解协议不能落实,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完善协作配套机制就成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从法治社会有效运行的实际需要出发,必须加快完善以下协作配套机制:
(一)建立法治诚信(失信)档案,制定守(违)法社会奖罚政策。制定履行《司法判决书》和《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纪律问责(社会制裁)与激励规定。对拒不执行生效《司法判决书》和《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党政组织、企事业单位、各级干部、社会公民,标记违法失信频次、通报问责、社会制裁(如限制其参与项目的权利等)。对迅速执行生效《司法判决书》和《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党政组织、企事业单位、各级干部、社会公民,标记守法诚信频次,通报嘉奖,社会优待(如享有优先权利等)。保障《司法判决书》和《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治权威。
(二)建立社会法治工作者履职社会保险和出勤补贴政策。对群众推选、组织认可、公正履行职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社会法治工作者,按实际出勤,发给出勤补贴,并为其办理特殊保险,保障其不因社会治理工作影响基本生活,在人身家庭遇到不法威胁时获得必要的救助保障。
(三)完善司法(执法)机关经费保障政策。(1)取消司法(执法)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司法(执法)机关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2)各级司法(执法)机关的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3)实行收支脱钩、罚缴分离,遏制因利益驱动而乱收滥罚现象。(4)落实司法(执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装备配备指导标准,改善办公、办案条件,提高信息化、科技化水平,为提升司法能力提供扎实的物质保障
(四)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政策措施。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社会团体、律师公正、仲裁机构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加强程序对接、效力确认、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执法)机关尊重其自身规律,并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
(五)构建司法(执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渠道。司法(执法)机关内部普遍设立“社会群众参与办公室”,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和社会有识之士的沟通联系,收集、办理与司法(执法)工作相关的建议、意见。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群众代表,担任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等,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设立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建立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机制,扩大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通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举办开放日活动等方式走近公众,增强群众对司法(执法)工作的了解。
(六)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政策。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特别是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由财政建立专项预算给予适当资助。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具体标准和范围,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与落实法律援助、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相衔接,完善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体系。
(七)完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对自主创业或提供就业岗位的企业,落实减免税费政策、信贷扶持政策和项目支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法规,鼓励企事业单位与司法机关共同协作,办好“新航之家---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扶基地”,集中解决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使其加快转变为有为社会公民,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八)多方合力,培育法治示范典型。依法治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必须加快制定“平安社区(村)”“平安村镇”“法治示范县区”、“法治示范村镇(社区)”和“年度法治工作先进单位”“年度诚信法治企业”“年度诚信守法公民”等奖励政策;制定县以上部门包抓帮扶基层法治创建活动办法;动员全社会力量培育鲜明的法治示范典型。以榜样的示范引领,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
(九)健全以人民调解为主体的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人民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具有自我做主、程序便捷、互谅互让,成本低效率高等特色。要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巩固发展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把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定纷止争中的基础性作用。
(十)制定鼓励发展法治文化的政策。思想文化的力量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力量。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文化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法治与道德文化一起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汲取华夏法治文明精华,借鉴各地法治有益经验,创作出体现时代精神的法治短信、法治课件、法治标语、法治节目、法治专栏、法治大戏等法治文化作品,通过政府购买、媒体公益宣传、文化企业商演等多种方式,营造法治社会建设浓厚氛围。
“欢乐着人民的欢乐,忧患着人民的忧患”。人民对法治的忧虑就是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人民对法治的期许就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奋斗目标。以问题为导向,以人民为主体,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将激发起干部群众的广泛热情,掀起全面法治社会建设的新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