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调研课题之一,我们紧紧围绕执法队伍建设、监督问责机制、法律制度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形成以下意见建议: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近年来,我市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依法行政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和部门认识不到位。二是受人员编制所限,一些地方和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组成极其复杂,有的还存在临时聘用人员,影响了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经费不足,执法装备、基础设施不到位,行政执法效能不高等。因此在继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法能力培训的同时,我们建议:一是加大执法保障力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单位人员编制,对一线行政执法单位,要保障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工作设备到位,不断改善行政执法工作条件,增强行政执法效能。二是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执法程序,认真贯彻国务院《纲要》、《决定》、《意见》关于告知、陈述和申辩、听证、时效、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各项规定。改进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指导制度,切实改变“重行政强制、处罚,轻引导规范”的现象。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调研来看,行政执法监督和保障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有的地方和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还不够健全,没有真正发挥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方面的作用。为此,调研组认为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考核力度,提高执法部门重视,运用信息化手段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并着重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强行政执法的备案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及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同时要建立个案投诉处理机制,加强个案监督。设立固定的时间节点,将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的所办案件,特别是老百姓反映强烈、关注度大的事项全部实行备案,便于监督。二是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安康市行政执法举报制度》,畅通行政违法的举报渠道。实施依法行政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和工人、农民、教师等群众中聘请监督员,采取参与年度考核、明察暗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全市依法行政和公平执法进行监督。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责任要严格追究: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追偿制度,依法追偿责任人的赔偿费用;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监察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进行问责,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在行政诉讼中,要积极主动地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过参加案件的诉讼,着力强化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理念。
三、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行政执法面临很多现实问题。如:法规不尽完善,执法依据滞后,致使行政执法无法可依;执法依据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行政执法依据相互冲突,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等现象。为理顺行政执法机制,在市级立法权尚未被赋予的情况下,执法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法律制度、执法实际三者结合,正确处理执法资源与执法任务不匹配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建议:一要明确执法主体权限,推动部门协作。进一步明确界定行政执法机关权限,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本部门管些什么,不管什么,哪些应交给别的部门去管,哪些应当下放给下级单位、下放给地方去管;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划分等等都要做出明确规定,认真执行。涉及部门职能交叉的情况下,由市政府指定部门管理主体,确定主办单位和部门办事顺序。职责权限、业务分工明确了,管理中的政出多门现象就会减少,同时也避免了执法中的职责重叠,执法资源浪费,消除了“有好处都管,无好处都不管”以及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多头执法或者执法“空白”现象。二要建立自由裁量权基准,杜绝权利滥用。当前,选择性执法、弹性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尤为突出的问题。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因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罚,导致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或受利益驱使促使执法人员以罚代管、滥用处罚裁量权。因此建议在行政执法中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保证执法公平公正。首先要建立和完善自由裁量权基准,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结合我市及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在行政法律文件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予以细化,根据社会发展和法律条文变化一年或三年制定一次裁量权基准,减少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其次要公开裁量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有关的量罚标准。这样相对人可以对照自己的违法行为,得出行政机关将要给予他的量罚尺度。“裁量标准”的适当统一,不仅使执法者心中有了谱,也让群众看得明明白白。这样既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当事人的认可,也有利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使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作,进一步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实现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