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社情民意反映第四十五期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9-10-30 18:53

建议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宁陕县政协

近期,宁陕县政协委员在下乡调研过程中了解到,农村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及赡养、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资纠纷、村居规划、环境保护等矛盾排查摸底、调处、化解疏导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还有不到位的地方,一些镇村群众因邻里纠纷、家庭琐事引发的矛盾得不到有效化解,导致少数村民越级上访、长期缠访,个别村民因家庭琐事酿成当事人自杀身亡的惨剧,给这些家庭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创伤。

村组是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将农村基层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和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对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目前农村调解组织功能弱化、调解力量不强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级两委调解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村级调解组织、人员主动摸排、调处、化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的意识不强。二是村级调解人员待遇偏低,按照村级调解人员调解补助办法,村干部调解一起矛盾,口头成功调解每起50元,书面成功调解一起150元。由于行政村逐步合并,村域面积普遍较大,村组干部化解矛盾纠纷的成本加大,影响了他们及时调处矛盾的积极性。三是镇级司法所因机构改革被撤销,镇级调解机构由镇社会治理办公室承担。由于没有明确镇级司法调解组织职能、调解人员职权、义务、司法补贴以及着装等问题,致使镇级司法调解组织依法指导、介入村组矛盾纠纷的调解功能弱化。四是涉及县级职能部门确权的矛盾纠纷调解,由于职能交叉等因素,导致村民因林地、耕地等矛盾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引起农民越级上访。

为了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构筑村级人民调解网络,建议:

一是在镇级机构改革后,进一步明确镇政府社会治理办公室司法调解人员的职能定位,解决镇司法调解人员的司法补贴、着装等问题,进一步提高镇级司法人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

二是适当加大对农村矛盾纠纷调解人员的经费补助,简化补助办法,提高村级调解人员的积极性。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镇、村司法调解、矛盾排查检查的考评体系建设,健全落实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