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安康市委员会委员履职评价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3-20 13:26


政协安康市委员会 委员履职评价办法

(2022年7月4日政协安康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调动委员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强化委员责任担当,推动政协工作提质增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政协安康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协委员履职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情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凝聚共识,为加快建成西北生态经济强市和聚力建设幸福安康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条 政协委员履职评价坚持正向激励,突出基础履职,兼顾其他履职。注重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突出质量导向,鼓励引导委员多履职、高质量履职。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评价的内容为委员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一)参加政协会议。政协委员应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其他有关协商会议。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二)提交提案。鼓励每个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件质量较高的提案。
(三)反映社情民意。鼓励每个委员每年至少报送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
(四)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每个委员每年原则上参加一次视察或调研活动。
(五)参加政协文史资料工作,积极撰写和提供文史资料。
(六)做好大会发言。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期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积极发言。
(七)参加政协学习培训及读书活动。每个委员每届应参加一次集中培训,每年读一本好书。
(八)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做好协调关系、释疑解惑、化解矛盾、凝心聚力,奉献爱心、扶贫济困、服务社会等工作,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加祖国统一、海外联谊和对外交往等工作。
(九)受邀参加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民主评议、听证等履职活动。
(十)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等工作。
(十一)鼓励委员加入委员工作室并开展活动。
(十二) 鼓励委员立足岗位和行业优势,发掘招商引资潜能,搭建先进地区与本地区经贸往来的桥梁和平台。
第四条 市政协委员履职评价工作,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主席会议对委员履职评价工作要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委员履职评价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委员履职评价实行年度积分制,以完成各项履职任务得分之和计算,60分以下为不称职,60分及其以上为称职,90分及其以上为优秀。
参加全体会议每次记30分;其他专题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政府政协联席会议协商等,每参加一次记10分。 
提交一件并被立案的提案记10分,联名提交一件并被立案的提案,第一提案人记10分,其余联名人每人记3分,提案人提交提案超过3件不再记分,被列为年度重点提案加10分,被评为年度优秀提案再加10分。
提交一条并被采编的社情民意信息记10分,得到省领导批示或市主要领导批示的加5分,被评为年度优秀社情民意加10分。
参加调研、视察活动,每次记10分,调查、视察报告执笔人加记20分。
撰写并被采用文史资料一篇记10分。
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期间提交书面发言记5分,被采用的每篇再记10分。
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记10分;参加政协机关和专委会组织政协工作知识讲座、读书活动等各记5分。
参加一次团结联谊活动记5分,每做一件好事实事记5分。
委员担任特邀监督员、被邀请参加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民主评议及有关听证活动等一次记5分。
撰写并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有关媒体上发表政协理论研究文章一篇分别记15分、10分、5分,同一篇论文不同级别媒体上发表只记最高级别分,不重复记分;撰写并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有关媒体上发表政协新闻宣传文章一篇分别记5分、3分、2分,同一篇宣传文章在不同级别媒体上发表只记最高级别分,不重复记分。
委员加入委员工作室开展活动,按次记5分,召集人每年加记20分。
委员在招商引资助力高质量发展方面做出贡献,依据实际投资额(由相关部门认定)记10-50分。
其他应当记分的履职活动,由本人提出申请,依据成效予以记分。
第六条 市政协各委、办、室要统筹安排委员履职活动,主动做好与委员的沟通,尽可能做到科学、合理、均衡。在政协网站建立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向委员发送通知、通报,方便委员履行职责。委员履职情况通报之前要及时督促提醒委员,为委员完成履职任务做好协调服务。委员也可主动选择履职方式,确保履职活动高效务实。
第七条 对委员履职情况实行登记,一人一档。
(一)政协委员参加履职活动,由牵头各委、办、室负责登记。
(二)政协委员参加全体会议,由大会秘书处负责登记;
(三)政协委员参加常委会议、学习培训等办公室负责安排的各类活动,由办公室负责登记;

(四)政协委员提交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

政协委员提交的社情民意、全体会议书面发言,由研究室负责登记;

(五)政协委员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学习、调研、视察、团结联谊、各类协商、读书等活动,由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

(六)委员受邀参加活动情况,委员发表的政协宣传稿件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登记。

(七)委员工作室开展活动,由联系的委、办、室负责登记。

各委、办、室每半年(分别为6月30日、12月30日)对委员履职情况统计一次,由委办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报送市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科。办公室委员联络科负责综合统计,半年履职情况综合统计通报到各委、办、室;全年履职情况综合统计,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主席会同意后通报给各委员。

市政协各委、办、室要确定专人做好委员履职情况登记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依据本办法考核结果,综合其他因素,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政协委员表彰活动,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被评为优秀政协委员的作为推荐下一届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委员一届任期内,有一年考核不称职的,对其进行约谈提醒;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进行通报;连续三年考核不称职的,按《关于市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条 对委员出现退出和暂停履职有关规定情形的,该委员年度履职不予评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政协安康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2017年12月26日通过的《政协安康市委员会委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政协安康市委员会

2022年8月8日